1、主要技术内容
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技术要求
主要包括产品型号表示方法、一般要求、作业单机性能要求、安全要求等。
2)试验方法
有现行标准的按照现行标准执行,没有的制定试验方法。
3)检验规则
主要包括出厂检验和形式检验等。
4)交付、运输和贮存
主要包括交付的技术要求和运输、贮存条件。
2、具体实例
湖南省《DB43/T248—2004 微型谷物加工组合机动 技术条件》标准实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微型谷物加工组合机的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交付、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微型谷物加工组合机(以下简称加工组合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350—1999稻谷
GB/T 1354—1986大米
GB/T 2828.1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3768—1996声学声压法测定噪声源声功率级 反射面上方采用包络测量表面的简易法
GB/T 6971—1986饲料粉碎机 试验方法
GB/T 9239—1988刚性转子平衡品质许用不平衡的确定
GB/T 9480—2001农林拖拉机和
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使用说明书编写规则
GB 10395.1农林拖拉机和机械安全技术要求第一部总则
GB 10396农林拖拉机、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总则
JB/T 5673—1991农林拖拉机及机具涂漆通用技术条件
JB/T9792.3—1999分离式稻谷碾米机 试验方法
JB/T 9832.2—1999农林拖拉机及机具 漆膜 附着性能测定方法 压切法
3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谷物加工组合机:以谷物为加工原料,两种或两种以上加工机械安装在一个机架上,装置一个不大于3.5kW的动力源,具有多项农产品加工作业功能的机组。
4技术要求
4.1产品型号表示方法
加工组合机基本型号表示方法如下:
6 X X Z —— XX
发动机功率(kw)
组合机
第二加工设备代号
第一加工设备代号
加工机械
标注示例:发动机功率为2kW,配有碾米机和粉碎机的加工组合机,其型号标记为:6NFZ一2.0
4.2一般要求
4.2.1加工组合机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4.2.2加工组合机上应装置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牌。产品标牌应标明厂名、机型、配套动力功率、总质量、碾米机、粉碎机型号等参数、出厂编号、出厂年月日及生产厂名。产品标牌应字迹清晰、安装端正、牢固。
4.2.3机架应具有足够支承各加工设备的强度和刚度。
4.2.4钣金件不得有裂纹、折皱和凹瘪现象,扣缝要牢固,锡焊要严密。
4.2.5机械加工表面不允许有锈蚀和影响寿命或外观的磕碰、划伤等缺陷,毛刺应清除,锐边应倒钝。
4.2.6加工组合机的零部件及配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外协外购件必须有合格证明文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装配。
4.2.7转动部位应灵活、轻便,不得有卡阻现象。
4.2.8加工组合机应安装正确、牢固,各单机、零部件及配附件的联接应可靠,重要部件紧固件的拧紧力矩应符合产品图样或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4.2.9各组带轮V型槽面的中心面应在同一平面,其偏差应不大于3mm,V型带的张紧程度应适中。
4.2.10米辊与主轴装配后,筋尖对主轴轴心线圆跳动应不大于lmm。
4.2.11粉碎机转子应按GB/T9239进行静平衡试验,平衡精度等级为G16。锤片式粉碎机转子径向相对的两排锤片的总质量差应不大于5g。
4.2.12活门开闭应灵活,机体与活门、机架配合处应紧密,工作时不应有漏料现象。
4.2.13加工组合机的涂漆应符合JB/T5673的规定,涂漆漆膜总厚度不低于45μm,漆膜附着性能应不低于JBIT9832.2规定的Ⅱ级要求。
4.3作业单机性能要求
4.3.1分离式稻谷碾米机
在加工符合GBl350规定的三等或三等以上稻谷时,性能应符合表l的规定。
表1
|
项 目 |
品 种 |
|
早 籼 |
晚 粳 |
|
大米加工精度 |
符合GB/T1354中规定的标准一等 |
|
当量出米率 % ≥ |
65.0 |
67.0 |
|
吨料电耗 kW.h/t ≤ |
14.0 |
16.0 |
|
大米中碎米 % ≤ |
40.0 |
28.0 |
|
大米中糠粉量 % ≤ |
0.4 |
0.4 |
|
大米中糠片谷嘴含量 % ≤ |
0.05 |
0.05 |
|
大米中含谷量 粒/kg ≤ |
12 |
10 |
|
成品温升 ℃ ≤ |
18.0 |
18.0 |
|
轴承温升 ℃ ≤ |
20 |
20 |
|
噪声 dB(A) ≤ |
85 |
|
可靠性(有效度) % ≥ |
94 |
4.3.2粉碎机
在玉米单位容积质量660一770kg/m3,含水率12—14%,达到规定生产率情况下,齿爪式粉碎机筛孔直径分别为φ1.2mm、φ2.0mm;锤片式粉碎机筛孔直径分别为φ2.0mm、φ3.0mm,其主要性能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
项 目 |
齿爪式粉碎机 |
锤片式饲料粉碎机 |
|
转子直径≤250mm |
转子直径>250mm |
|
吨料电耗
kW.h/t |
Ф1.2mm ≤
Ф2.0mm ≤
Ф3.0mm ≤ |
20,(26) |
17 |
/ |
|
/ |
10 |
12 |
|
/ |
/ |
8 |
|
粒度 % |
全部通过与筛片孔径相应的标准圆孔验粉筛 |
|
噪声 dB(A) ≤ |
93 |
|
粉尘浓度 mg/m3 ≤ |
12 |
|
可靠性(有效度)% ≥ |
94 |
|
成品物温升 ℃ ≤ |
25 |
|
轴承温升 ℃ ≤ |
25 |
|
括号内为配用单相电机数值 |
4.4安全要求
4.4.1 加工组合机皮带轮等外露回转件,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并符合GB10395.1的规定。
4.4.2加工组合机对操作者可能造成危害的部位,应在明显处设有安全标志,安全标志应符合GBl0396
的规定。
4.4.3提供给用户的使用说明书必须有正确的操作、维修保养等安全注意事项;使用说明书编写应符合GB/T9480的要求。
4.4.4加工组合机必须装有动力源的停机装置,并应符合GB10395.1的规定。
4.4.5各单机安全要求应符合各自有产品关标准的规定。
加工组合机配套的其它加工机械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规定。
5试验方法
5.1分离式稻谷碾米机作业性能按JB/T9792.3检测。
5.2饲料粉碎机作业性能按GB/T6971检测。
5.3噪声GB/T3768检测。
5.4涂漆质量按JB/T5673检测,漆膜附着性能按JB/T9832.2的规定进行检测。
6检验规则
加工组合机的检验类型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1 出厂检验
每台总装完毕的加工组合机应进行出厂检验,以检查加工机的制造、装配质量和主要技术指标,调整各工作部件,经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并附有该产品质量合格的文件和标记。检验项目见表4。
表4
|
项目分类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对应条款号 |
出厂检验 |
型式检验 |
|
A |
1 |
安全防护 |
4.4.1 |
√ |
√ |
|
2 |
安全标志 |
4.4.2 |
√ |
√ |
|
3 |
使用说明书安全注意事项 |
4.4.3 |
|
√ |
|
4 |
动力源的停机装置 |
4.4.4 |
√ |
√ |
|
5 |
单机安全要求 |
4.4.5 |
√ |
√ |
|
6 |
可靠性 |
4.3.1、4.3.2 |
|
√ |
|
7 |
其它加工机械 |
4.5 |
|
√ |
|
B |
1 |
吨料电耗 |
4.3.1、4.3.2 |
|
√ |
|
2 |
噪声 |
4.3.1、4.3.2 |
|
√ |
|
3 |
粉尘浓度 |
4.3.2 |
|
√ |
|
4 |
机架的强度和刚性 |
4.2.3 |
|
√ |
|
5 |
粉碎机转子平衡 |
4.2.11 |
√ |
√ |
|
6 |
重要部件紧固件 |
4.2.8 |
√ |
√ |
|
7 |
产品标牌 |
4.2.2 |
√ |
√ |
|
8 |
大米加工精度 |
4.3.1 |
|
√ |
|
9 |
轴承温升 |
4.3.1、4.3.2 |
|
√ |
|
10 |
当量出米率 |
4.3.1 |
|
√ |
|
C |
1 |
成品温升 |
4.3.1、4.3.2 |
|
√ |
|
2 |
大米中糠粉量 |
4.3.1 |
|
√ |
|
3 |
大米中糠片谷嘴含量 |
4.3.1 |
|
√ |
|
4 |
大米中含谷量 |
4.3.1 |
|
√ |
|
|
粉碎成品粒度 |
4.3.2 |
|
√ |
|
5 |
带轮装配 |
4.2.9 |
√ |
√ |
|
6 |
转动灵活性 |
4.2.7 |
√ |
√ |
|
7 |
米辊装配 |
4.2.10 |
√ |
√ |
|
8 |
密封性 |
4.2.12 |
|
√ |
|
9 |
涂漆质量 |
4.2.13 |
|
√ |
|
10 |
外观质量 |
4.2.4、4.2.5 |
|
√ |
|
11 |
随机文件、附件及工具 |
7.1.3、7.1.4 |
√ |
√ |
|
含有多个子项判定原则如下:任一子项不符合,综合判定该项不符合。 |
6.2型式试验
6.2.1制造厂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定型鉴定时;
b)老产品异地生产或转厂生产试制定型鉴定时;
c)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发动机动力、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d)产品停厂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g)正常生产每三年进行一次;
6.2.2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列全部检验项目,具体项目见表4。型式检验时,应从出厂合格的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样机2台,对其中一台样机进行性能和装配质量检验,然后二台样机同时进行可靠性试验。
6.2.3不合格分类
被检项目凡不符合第4章规定的均称为不合格(缺陷),按其对产品质量特性影响的重要程度分为A类项目不合格、B类项目不合格和C类项目不合格,各项目名称见表4。A类项目不合格称A类不合格,其余类推。
6.2.4抽样判定方案
6.2.4.1采用GB/T2828.1规定的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特殊检查水平S-1,接收质量限(AQL),接
收数Ac,拒收数Re取值见表5。
表5 Ac、Re取值
|
不合格分类 |
A类 |
B类 |
C类 |
|
检验水平 |
S—1 |
|
样本量 n |
2 |
|
AQL |
6.5 |
40 |
65 |
|
Ac、Re |
0、1 |
2、3 |
3、4 |
6.2.4.2正常批量生产时的检查批N=(26~50)台,样本量n=2台,在用户销售部门抽取时批量可不
受限制,其它情况下检查批应不小于样本量n。
6.2.5抽样
6.2.5.1 正常批量生产时的检验样本一般应在企业的成品库或生产线未端的检查批中随机抽取,检查批中的所有产品应为近半年内生产的。抽取的样机应是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
6.2.5.2其它情况下检验按规定选取样本。
6.2.6抽样检验的判定规则
6.2.6.1在检验测试过程中(包括磨合期间)因产品质量的原因发生的每次致命故障应计一次A类不
合格,发生的每次严重故障应计一次B类不合格,发生的每次一般故障应计一次C类不合格。以上的故障不应与表4中的规定重复计算。
6.2.6.2可靠性试验期间的故障只用于判定可靠性指标。
6.2.6.3表4中规定的不合格项含有多个子项的,若其中一个子项不合格,则应判该项不合格。
6.2.6.4在检验测试过程中(包括磨合期间),因产品质量发生了一项不合格,则可以停止检测,并判定
为不合格。
6.2.6.5按表5规定,各类不合格的项目数均小于或等于对应的Ac时判定被检批样本合格,否则判定
被检批样本为不合格。
7交付、运输和贮存
7.1交付
7.1.1 每台加工组合机须经制造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7.1.2加工组合机交货状态由用户与制造厂商定。
7.1.3出厂的每台加工组合机必须配齐备件、附件和随机工具。
7.1.4制造厂出厂的每台加工组合机应提供下列文件:
a)使用说明书;
b)产品合格证;
DB43/T248-2004
c)备件、附件和随机工具清单;
d)装箱单;
e)三包凭证;
7.2运输和贮存
7.2.1发运的加工组合机包括备件、附件和随机工具应保证在正常工作中不致损坏和丢失。
7.2.2在干燥、通风的贮存条件下,制造厂应能保证加工机及其备件、附件和随机工具的防锈有效期限自出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